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关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3〕96号 - (五)助医:救助对象主要依托现行的民政、慈善、红十字会和人社等部门制定的各类医疗救助政策实行救助,确实因患重特大病,在执行上述救助政策后仍较困难的,视情给予一定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2000元到10000元。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4日]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000元(年度累计),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进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保险比例不低于50%,上无封顶。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4日]
- 忻州市民政局忻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忻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家庭成员患危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通知
通人社医[2013]29号 - 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长期缴费。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且未报支过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满5年及以上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每满1年提高1%,最多提高10%。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 公告
-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不另行缴费,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内医疗费用除去起付线后个人自付超过8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分段按规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