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3〕128号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对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负伤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关于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乳腺癌、宫颈癌等4个病种试行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3]22号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医疗统筹、大病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该病种的医保支付比例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该病种的医保支付比例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肢体残疾人假肢、矫形器安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9日]
现结合本市肢体残疾人假肢、矫形器安装工作实际情况,在《关于调整安装假肢、矫形器贫困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沪残康办〔2012〕5号)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调整政策如下。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9日]
2014年1月1日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9日]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10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分别报销40%、50%、60%。
关于明确市本级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拨,列入当年基金支出。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通过政府招标形式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补偿资金率、运行成本率、盈利率和亏损率,并在保险合同中具体明确。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诊只能享受普通疾病的医疗待遇,发生与其特殊病种相关的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关于取消低收入家庭住院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不再限定病种,依据其自负医疗费用情况及时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22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本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