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4852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不再限定病种,依据其自负医疗费用情况及时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22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本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