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龙岩市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龙人社[2015]32号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三)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继续提升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力争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提高到110元以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大病商业补充保险,适当扩大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暨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人社〔2015〕4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5日]
四是厦门大病保险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参保人在省内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时“零现金”、“零等待”、“零资料”、“零报备”,确保参保群众方便快捷得到大病保险补偿。
关于开展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优惠待遇试点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4〕223号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5日]
为减轻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血友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其因病致贫、因病致残,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优惠待遇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福建省公立医院改革医保联动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233号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9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县域内选择部分诊断明确、治疗方法简单、疗效确切的病种,开展城镇居民、新农合基层首诊、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进一步落实新农合特大病种转外就医制度。多策并举,力争2015年底实现县域内常住人口就诊率达90%左右。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龙岩市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龙人社[2014]29号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3日]
(二)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优化医疗费支出考核指标,加强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考核管理,探索扩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实施商业大病补充保险,提高城镇居民医疗待遇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265号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9日]
从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赔付范围为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符合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理赔比例为90%。
关于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232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5日]
从2013年1月1日起,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10万元以内,给予大病补偿,补偿比例为50%。
关于印发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明人社〔2013〕25号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7日]
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快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目录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在85%和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到280元/人。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批复
明人社〔2013〕1号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4日]
建立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居民每人每年保费30元,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出,保额为220000元,起付线80000元,封顶线300000元。居民医保大病补充保险超过起付线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赔付:80001元-150000元部分按50%赔付,150001元-200000元部分按55%赔付,等。
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2〕17号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20%提高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