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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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丽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底封顶”核定标准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2013年度丽江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16元/人/年。无扉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216元/人/年的标准全额由个人缴纳。
丽江市医疗保险登记流程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丽江市医疗保险登记流程
丽江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审核结算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参保病人到丽江市统筹区以外未开通异地联网结算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参保病人持以下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证(或住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转诊转院审批表、特殊病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014年我州将进一步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7日]
我州将进一步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我州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3日]
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0种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达90%,并取消18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市人社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8日]
除重性精神病外的其他19种重大疾病实行以下待遇标准。提高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待遇核算顺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计算统筹支付待遇。政策范围内(包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住院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到90%。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提高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取消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给予报销。  
市人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社厅进一步提高并规范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项目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或门诊使用全血、血浆、血小板、悬浮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冷沉淀、Rh阴性血等成分血时,维持原标准不变,在职职工个人先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先自付5%,再按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万元 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5日]
自2013年8月1日起,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此项政策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重特病支付限额提高了5万元,意味着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总额将由原来的20.9万元提高至25.9万元。
我市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开展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6日]
 重大疾病保障的待遇水平是:政策范围内(包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住院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到90%。其中,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实行单病种费用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