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30日]
救助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沧州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市卫生局: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研究制定社会困难群众医疗减免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有关救助政策;根据新情况,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我市出台《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廊坊市进一步推进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4日]
廊坊市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关于承德市义务兵家庭享受相关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2日]
卫生部门对义务兵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大病医疗救助体系给予救助。
沧州市运河区“三严格”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3日]
为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沧州市运河区民政局采取三项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沧州市运河区出台《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9日]
沧州市运河区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制定出台了《运河区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将城乡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每人全年最高救助金额达18万元。
廊坊市首次成立慈善大病救助基金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8日]
慈善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为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拥有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特殊、重大疾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