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来源:沧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37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沧州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撤销沧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能合并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沧州银监分局、市司法局、市农牧局、市统计局、团市会、市妇联、市总工会、市物价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沧州市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协调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形势,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推动、监督、指导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例会,由召集人或由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需要讨论和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决定。
四、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民政局:承担全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日常工作;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综合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2、市发改委:开展社会救助情况分析研究,提出宏观决策咨询建议。
3、市财政局:根据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需要,积极参与救助政策制定;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研究制订有关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信息。
4、市卫生局: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研究制定社会困难群众医疗减免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有关救助政策;根据新情况,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5、市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制定和完善社会困难群众子女教育资助的政策;指导、督促各教育机构落实有关政策;根据新情况,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研究制定住房困难群众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的房产登记等信息。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社会困难群众就业、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就业、工资、从事公益岗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8、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员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死亡情况、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9、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
10、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
1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所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13、沧州银监分局:负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金融资产等信息;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14、市司法局:制定完善针对社会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降低受援门槛,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力度;扎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困难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5、沧州市农牧局:向农村困难群众提供技术服务,帮助他们发展生产。
16、市统计局:整理、提供与社会救助工作有关的基础统计资料。
17、团市委:积极在青少年中开展社会困难群众救助的宣传活动;参与组织建立对社会困难群众的社会化志愿者服务体系;组织青少年开展帮助贫困学生爱心助学活动,实施希望工程。
18、市妇联:依法维护困难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掌握全市困难家庭妇女儿童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组织开展困难家庭妇女扶贫工作,提高困难家庭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及劳动技能。
19、市总工会:积极参与制定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政策;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及时反映困难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活动。
20、市物价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部门针对涉及社会困难群众的收费与价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收费的优惠政策;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对困难群众采取相应价格救助措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