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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德市义务兵家庭享受相关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扶贫办公室、武装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3-2014年征兵试点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3]25号)和《河北省2013-2014年征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13]28号),全面推进我市依法征兵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的意义

  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习总书记“完善相关政策改革,加强改进兵役工作”重要指示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国防和军事斗争形势的需要,事关义务兵家庭的切身利益,对调动适龄青年服兵役的积极性,激励他们献身国防和部队,提高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号)精神执行,即: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对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及优待工作意见》(承市政 [2013]143号)制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执行,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00%计发,在按省制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按规定比例分级负担后,增加部分由本县区财政列支。

  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发放办法按冀财社[2014]13号文件执行。即,大学生服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原户籍所在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本着“谁批准入伍,谁负责发放优待金”的方法,由应征入伍县(区)财政按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同类户口性质人员的标准拨付优待金,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二)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地方政府要给予奖励。荣立一等功的义务兵奖励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奖励3000元,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奖励1000元,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列支。

(三)各相关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家庭进行优待。

  司法部门要依法为义务兵家庭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民政部门,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义务兵家庭要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义务兵家庭依法享受的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卫生部门对义务兵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大病医疗救助体系给予救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城镇义务兵家庭住房困难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给予安排,在准入审核时其家庭依法享受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在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扶贫部门对符合帮扶解困条件的农村义务兵家庭,在扶贫项目安排和扶贫资金分配以及其他帮扶政策上优先给予扶持。各级人武部门要经常对义务兵家庭进行走访、慰问,了解掌握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对生活困难的义务兵家庭进行帮扶,帮助义务兵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承德市民政局             承德市司法局

  

                           承德市财政局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德市卫生局              承德市扶贫办公室

  

        承德军分区司令部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