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问题的紧急通告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从2016年4月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将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城镇从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医疗个人账户待遇;城乡居民60岁以上基本养老金,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金;市就业局将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职工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补贴等。
我市实施扶贫工作3年行动计划 “十大工程”“六项举措”帮扶5.12万贫困人口脱贫 2016年脱贫目标任务是4536户20810人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8日]
建立贫困人口健康档案,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实行贫困人口到公立医院机构就诊免挂号费政策,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加强贫困地区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建立计划生育扶贫对象救助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4日]
各市县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劳模家庭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困难的劳模家庭,按照《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5-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8日]
依法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每年组织乡村教师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市县政府予以保障。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鼓励个人、社会团体、企业、基金会捐资为乡村教师解决生活困难、改善生活条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海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执行,即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5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75元/月/人,市县财政补助75元/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月/人,市县财政补助50元/月/人。
《三沙市居委会干部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7日]
《三沙市居委会干部大病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分为总则、成立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资金来源及管理、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求助款的支付方式、资金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八章。
我市启动城乡大病医保追溯回补 不限病种最高报销22万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1日]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当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及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包括母婴捆绑政策的婴幼儿)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参保人住院和特殊病种大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积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即可按大病保险比例分段累进制予以报销。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4日]
由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有效缓解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以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为切入点,通过医疗巡查、专业审核、系统监控、支付方式改革等手段,积极发挥对不合理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管控作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5日]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不受病种限制。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