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3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6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5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5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包头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有效提升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为贫困人口同步迈入更高质量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医嘱中,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卫计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出院医嘱开具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年度确定的就诊人(次)数和总报销额度(每年度重新核定),严格管理门诊报销;年度内出现门诊报销超支,超支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承担50%;出现门诊报销结余,结余部分的50%额度滚存下年度使用。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列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病种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型精神病、苯丙酮尿症、产科急危重症和布鲁氏杆菌病。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参保患者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支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计入居民个人医保基金年度报销封顶线。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在苏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5%、85%、80%、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