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5日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43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持续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2018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调整个人账户划账比例。调整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入比例,45周岁以下由2.5%调整为2%,45周岁以上由3%调整为2%。
(二)调整最高支付限额内部结构和使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城镇职工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可相互调剂使用,当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弥补。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由100元调整为15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由255元调整为280元,农牧民每人每年由170元调整为200元。
(二)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取消苏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起付线200元的标准,合并为一级医疗机构(含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起付线400元的标准。我市城乡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首次在一级(含未定等次)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300元。
(三)调整缴费期。取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途参保缴费政策,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25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
(四)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人均新增财政补助40元的50%用于大病保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