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925
为深入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我市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有效提升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为贫困人口同步迈入更高质量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全市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协作联动、高效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坚持“多措并举、综合保障”的原则。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提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扎实推进“一降、四提、五兜底”措施,整合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各类保障救助资源,建立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三)坚持“精准扶贫、分类施策”的原则。在核准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一地一策、一户一档、一人一卡”的举措,实施分类救治,切实做到“精准到户、精准到人、精准到病”。
(四)坚持“统筹兼顾、共享发展”的原则。既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又要统筹安排,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水平,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救助对象
以扶贫部门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我市国家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为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救助方案,救助范围可扩大至市级贫困人口。
四、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医疗扶贫救助”五重医疗综合保障体系,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到2020年,全市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五、重点任务
(一)开展贫困人口患病摸底工作。
按照“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国家卫计委确定的45个重点病种的基础上,指导各相关地区组织专业人员共同开展入户调查,完成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摸底调查和资料汇总工作,重点调查贫困人口患大病、长期慢性疾病的诊断名称、确诊时间、诊疗机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等救助金额、自负金额,诊疗结果及脱贫情况,并列入健康信息系统管理。(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各相关地区政府,市人社局、民政局、扶贫办)
(二)夯实健康扶贫工作基础。
1.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由苏木乡镇卫生院或嘎查村卫生室登记造册,为全市贫困人口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并制作发放健康扶贫卡,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入档。同时,加强对贫困人口健康教育,发放健康宣传资料。(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扶贫办、人社局、民政局、残联)
2.开展免费健康体检服务。结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97号)精神,以旗县区为单位,免费为贫困人口进行健康体检,旗县区级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承担健康体检任务。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市、区(旗、县)两级政府共同解决,其中,市级承担的免费体检经费由市本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解决。(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各地区政府、市财政局、扶贫办)
3.完善健康网络建设。以健康档案为核心,结合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逐步建立全市医疗健康扶贫数据库和医疗卫生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全市医疗系统信息共享和交换,对贫困人口疾病情况、用药情况实行精准管理。(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各地区政府、市人社局、民政局、扶贫办)
(三)提高医疗救助能力。
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由政府全额资助代缴,所需资金由市扶贫专项资金支付。对2017年度由政府全额资助的中途参保的国家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3个月待遇等待期,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旗县区扶贫、民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完成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工作,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扶贫办、各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2.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起付线均降低50%,年内再次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取消起付线。残疾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旗县区级、苏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扶贫办、残联)
3.提高医保补偿比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贫困人口在旗县区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增加10%。(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扶贫办)
4.开展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自2017年起,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购买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部分进行报销。贫困人口住院期间如发生医疗以外的交通、住宿等数额较大的费用,出院后可向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根据具体情况再次给予适当救助。购买医疗救助补充商业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扶贫专项资金支付,由民政和扶贫部门分别为低保贫困人口和非低保贫困人口购买。(牵头单位:市扶贫办、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地区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保险经办机构)
5.设立医疗扶贫救助基金。自2017年起,安排专项财政资金设立医疗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基金),按照市、区(旗、县)1:1配套设立,用于承担归集募集资金、承接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向患者支付医疗扶贫救助费用,其中市本级承担资金由市扶贫专项资金解决。按目前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口数进行测算,固阳县1045万元(固阳县政府承担522.5万元)、达茂旗380万元(达茂旗政府承担190万元)、土右旗560万元(土右旗政府承担280万元)、石拐区20万元(石拐区政府承担10万元)。基金规模根据上一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和财政增长情况,逐年稳定增加,结余结转。医疗基金由人社部门管理使用,封闭运行。
医疗基金由市、区(旗、县)两级政府兜底保障,给予2个方面的补贴:即贫困人口和医疗救助对象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或嘎查村卫生室就诊报销比例提高到80%,对慢性病、特殊病用药人群由政府扶贫资金补足95%,个人只负担5%;贫困人口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方式报销后不足95%的,由医疗基金予以补足,使贫困人口的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5%,个人只需支付实际花销的5%。1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医疗扶贫救助等总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市残联、红十字会等根据实际,扩大医疗救助范围,积极开展残疾人和特殊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作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地区政府、市扶贫办、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残联、红十字会)
(四)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1.实施“三个一批”行动计划。以旗县区为单位,针对贫困患者不同病情,因人因病开展分批分类救治,即“大病救治一批、慢性病签约服务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制定诊疗方案,明确临床路径,控制治疗费用,减轻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
——大病救治一批。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实施集中救治、分级诊疗。首先将旗县区级医院设定为集中救治定点医院,旗县区级医院因技术、设备等限制不能处理的病例转诊到上级医院救治,对治疗后需要长期康复管理的,由上级医院再转回旗县级医疗机构。对国家卫计委确定的9种大病,在国家救治方案出台前,按本方案执行,并建立专项档案;对于疗效确切、可治愈和康复的疾病,由旗县级医疗机构制定诊疗方案,明确临床路径,控制医疗费用,做好救治和康复工作。
——慢性病签约服务一批。对患有慢性疾病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实行签约健康管理。组织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医生与农村牧区贫困家庭进行签约,鼓励旗县区级医院医生与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医务人员组成团队与贫困家庭签约,提供团队签约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咨询、转诊、健康指导等服务,探索家庭病床服务。将我市居民医保现行的24种慢性病扩大到45种(详见附件),在免费健康体检的基础上,由旗县区卫计、扶贫部门组织医疗等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旗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由旗县区人社局确认并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苏木乡镇卫生院或嘎查村卫生室医生为符合标准的、签约的慢性病患者进行诊治和健康管理。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旗县区级医院指导下,根据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病情安排个性化健康管理。贫困人口日常保障用药个人只负担5%的费用,其余95%除医保报销外,不足部分由医疗基金补足。现执行的45种慢性病按照每个病种情况设定相应最高支付限额。
——重病兜底保障一批。重病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和慈善救助等综合医疗保障后自付费用少于5%的,由医疗基金进行兜底保障,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综合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各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残联、红十字会)
2.开展医疗救治工程。为农村牧区贫困儿童白血病、先心病、食管癌、白内障等患者提供救治。建立医疗机构和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效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残联)
3.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人口在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就诊实施“先诊疗、后结算”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和医疗基金联动,入院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民政局)
4.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贫困人口在签约医疗机构和非签约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具体结算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医疗基金“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在户籍所在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贫困人口可到人社部门医保窗口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5.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在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负。(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实施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地区、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定责、定时、定人。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实行“两线负责”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贫困人口;扶贫部门负责救助未纳入低保的贫困人口。市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组织协调调度。各地区和市卫计、人社、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保障政策落地实施。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统筹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资金安排,加强资金保障。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医疗基金,对运行中出现的基金缺口由市、区(旗、县)两级财政按1:1配套及时补充。医疗基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考核。将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落实、资金保障、成效等纳入对各地区、部门脱贫攻坚目标考核管理。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等部门每年对健康扶贫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监督。人社、卫计、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基金经办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经办、过度医疗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扶贫工程,引导慈善机构等开展慈善救助。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规范、合理就医。
附件:包头市贫困人口特殊慢性病病种(45种)
附件
包头市贫困人口特殊慢性病病种(45种)
序号 | 疾病名称 | 最高支付限额(元) | 序号 | 疾病名称 | 最高支付限额(元) |
1 | 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 64000 | 24 |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 1500 |
2 | 器官移植术后(排抗异治疗) | 68000 | 25 | 冠心病(非隐匿性) | 1500 |
3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7200 | 26 | 脑血管支架术后 | 1500 |
4 | 白血病 | 8700 | 27 | 支气管哮喘 | 1500 |
5 | 慢性病毒性肝炎 | 9600 | 28 | 慢性肾炎 | 1500 |
6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8000 | 29 |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 | 4000 |
7 | 重症肌无力 | 6000 | 30 | 冠心病支架搭桥术后 | 4000 |
8 |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 4800 | 31 | 先天性心脏病 | 4000 |
9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4800 | 32 | 系统性硬化病 | 4000 |
10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4800 | 33 | 风湿性心脏病 | 4000 |
11 | 糖尿病(注射胰岛素治疗) | 4300 | 34 | 过敏性紫癜 | 1500 |
12 | 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 | 1500 | 35 | 胃溃疡 | 1500 |
13 | 股骨头坏死 | 3500 | 36 | 慢性支气管炎 | 1500 |
14 | 结核病 | 2400 | 37 | 甲状腺功能低下 | 1500 |
15 | 重症精神病 | 3200 | 38 | 子宫内膜异位症 | 1500 |
16 | 布鲁氏杆菌病 | 2400 | 39 | 骨性关节炎 | 1500 |
17 | 帕金森氏综合征 | 4800 | 40 | 青光眼 | 1500 |
18 | 恶性肿瘤 | 3000 | 41 | 风湿性关节炎 | 1500 |
19 | 癫痫病 | 1500 | 42 | 心肌病 | 1500 |
20 | 高血压二级及以上 | 1500 | 43 | 肠粘连 | 4000 |
21 | 甲亢 | 1500 | 44 | 强直性脊柱炎 | 1500 |
22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1500 | 45 | 肾病综合征 | 4000 |
23 | 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3级以上) | 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