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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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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特困户五保户新农合

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8日

农民工因病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7%、10%)、个人自付比例(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15%、20%)、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管理办法,按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3日

在本市市区或旗县城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云浮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1日

收入来源比较明确且变化不大的保障对象或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或离退休人员的,收入状况每半年审核一次,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就业结构变动的保障对象,至少每季度核查一次。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文〔2007〕291号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1日

为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7〕95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宁政文〔2006〕273号)精神,制定《宁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5日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关于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3日

关于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问题

安徽省民政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等四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优字[2007]110号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4日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
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7日

北京市建立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朝阳区今年低保大病救助最高1万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9日

朝阳区今年低保大病救助最高1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30日

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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