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首页 > 患者求助 > 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政策类型:
区域:
关键字: 特困户五保户新农合

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首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1日

乙类药品中首付比例为15%、20%、30%(共280种)和诊疗项目中首付比例为15%、20%(共149种)的统一调整为10%;首付比例为5%的乙类药品(311种)、诊疗项目(141项)调整为零;首付比例为10%的乙类药品(1006种)、诊疗项目(595项)原比例维持不变。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对个别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再作如下调整。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8日

参保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4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郑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4日

关于印发《郑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市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3日

鞍山市积极帮助贫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市贫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按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超限额救助三方面予以救助。

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5日

对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支出急剧增加,支出大于收入,致使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临时救助。

关于界定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8日

关于界定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范围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五项配套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5日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2.5万元,少年儿童6万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门诊大病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等)和慢性病(高血压Ⅲ期、冠心病术后治疗、糖尿病和重症肝病等)。

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8日

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5日

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首页102210231024102510261027102810291030103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