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2日]
- 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 对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种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0日]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全面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各旗市区全部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各旗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确保收支基本平衡,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15%。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0日]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
- 从2016年起,大病保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扶贫部门利用扶贫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2016年开展试点,2017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推进。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
- 通辽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 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支付后的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