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2日]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0日]
对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种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0日]
全面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各旗市区全部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各旗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确保收支基本平衡,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15%。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
从2016年起,大病保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扶贫部门利用扶贫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2016年开展试点,2017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推进。
通辽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支付后的医疗费用。
通辽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可采取按病种和按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具体救助标准由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危重病症贫困儿童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9日]
参照自治区及其他盟市救助标准,患者在享受当年各项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 经审核正规住院医疗票据或医保报销单原件后按自负费用总额的20%救助。每年度内不重复救助(包括慈善部门其他相关救助),医疗票据不跨年、不累计。
阿拉善盟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过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个人自负费用20%—40%的比例予以一次性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6日]
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残疾人、学生和农区五保对象全额资助,B、C类人员每人资助50元;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救助比例达到80%;
乌兰察布市留守儿童救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9日]
各地卫生、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将留守儿童全部纳入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按孤残儿童的标准享受资助参合、普通疾病住院、重特大疾病、疾病应急和定点医疗机构五方面的救助政策,参合费用由卫生部门解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由医保局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