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次数:453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确保到2020年全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以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为重点,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精准认定、综合施策”的思路,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使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同类型的致贫原因实施精准救助,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对于符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对于家庭成员患重病因病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于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于符合教育、住房等救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相关部门分别纳入救助范围。2016—2017年,各地要摸清底数,制定衔接方案,实现初步对接。2018年,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2019—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扶贫成果,稳定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基本医疗有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兜住底线,应救尽救。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将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坚持精准识别,应扶尽扶。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机制,精准识别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致富。
(三)坚持动态管理,应退尽退。根据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变化情况,统筹做好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工作,及时调整社会救助或扶贫支持政策。
(四)坚持统筹资源、综合施策。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扶贫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帮扶与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力更生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整体合力,实现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面扶持。
四、衔接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十三五”期间,按照年均增幅不低于6%的比例提高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保持高于自治区扶贫标准,确保到2019年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年人均4000元,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相适应。
1、政策衔接。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数据。对于符合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牧区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于脱贫后再次返贫的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程序审批后,分别纳入社会救助和建档立卡覆盖范围。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牧区低保和特困人员,各地要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扶贫帮扶措施予以扶持,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起,共享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带来的实惠,实现应扶尽扶。对农村牧区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补助水平,更好地改善其基本生活。
2、对象认定衔接。各地要加强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与扶贫开发对象认定衔接工作,探索建立相对统一的家庭贫困状况测算指标评估体系,将评估结果与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需要纳入农村牧区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严格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三环节、十二步骤”工作程序以户为单位进行精准认定,坚决纠正“保人不保户”和未经审核整体纳入低保的错误做法。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综合认定办法,明确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重病患者就医和子女教育等刚性支出以及参与扶贫开发、外出务工就业等工作成本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十三五”期间,在核算农村牧区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首次建档立卡时,计算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执行。
3、管理衔接。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农村牧区低保和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扶贫部门,扶贫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优先给予政策扶持。扶贫部门要将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反馈给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扶贫开发对象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扶贫开发对象进行重点核查,具体核查时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信息衔接。各地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衔接,按照业务要求及时增加系统衔接的功能模块和数据项,在旗县层面实现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时监测。旗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更新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数据准确完整。要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数据互联机制,民政部门开放核对平台接口,旗县(市、区)扶贫部门依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通过数据专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开展核对,提高精准识别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街接
1、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从2016年起,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旗县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提高10 个百分点左右。
2、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从2016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新农合报销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对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3、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从2016年起,大病保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扶贫部门利用扶贫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2016年开展试点,2017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推进。民政部门对本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然较为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4、加大慈善医疗救助和社会帮扶力度。各地要加快建立慈善医疗救助机制,加大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力度。自治区在分配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公益金时,将地方资金筹集情况作为重点因素予以考虑。要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定向、包干等方式参与慈善医疗救助,增强脱贫攻坚社会合力。
各地可根据地区财力、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救助标准,有效防止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1、拓宽临时救助范围。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急难救助范围,给予临时救助。
2、建立特别救助金制度。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给予特别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各地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四)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与稳定脱贫衔接
各地要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低保渐退保障认定机制。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要按照嘎查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嘎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公告退出、验收评估等脱贫相关程序对脱贫对象进行认定后,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提供过渡保障期,民政和扶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脱贫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继续实施低保和扶贫支持政策渐退帮扶救助,确保实现稳定脱贫。民政部门要将达到脱贫标准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对象按程序渐退出保障范围,确保应退尽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牵头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好扶贫支持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要强化旗县人民政府在兜底脱贫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兜底脱贫工作中的具体责任,确保旗县级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主体责任。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地方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衔接任务重、保障比例合理、规范管理水平较高、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放规范。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经办能力建设, 参照贫困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通过公开招考、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和嘎查村第一书记在落实农村牧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对基层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确保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考核督查
各地要将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三位一体”实绩目标考核之中。加大对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各地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行动措施、扶贫渐退帮扶期限、低保渐退保障时限以及特别救助金救助的最高限额。2016年6月底前,各地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将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扶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