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8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有关精神,切实缓解我市危重病症患儿的医疗困难,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成立了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危重病症贫困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救助全市范围内的危重病症贫困儿童,给予他们资金扶持与帮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危重病症贫困儿童救助基金的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慈善救助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以政府现有的各项救助制度为基础,以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原则;
(三)以家庭自救为主,爱心企业和慈善组织联合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试点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持有本市户口,年龄0—18周岁,经就诊的旗、县(市、区)以上公立医院确诊的无其他并发症史、无财力继续进行相关手术或治疗的贫困家庭的重大疾病患儿。
第四条 低保、贫困家庭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死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期内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救助:
(一)不能提供旗、县(市、区)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书原件;有效住院医疗票据原件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单原件的;
(二) 隐瞒家庭收入,骗取救助金的;
(三) 享受其他慈善组织或政府部门开展的同类救助活动的;
(四) 家庭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食毒品、自残自杀等原因致贫的;
(五)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六)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第三章 救助病种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我市儿童大病患儿的实际情况,确定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肾病、恶性肿瘤、脑瘫、儿童自闭症、全身性类风湿性关节炎为本专项基金的救助病种。
第七条 结合治疗费用等因素,制定救助标准如下(人民币元):
(一)参照自治区及其他盟市救助标准,患者在享受当年各项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 经审核正规住院医疗票据或医保报销单原件后按自负费用总额的20%救助。每年度内不重复救助(包括慈善部门其他相关救助),医疗票据不跨年、不累计。
(二)医疗费用超过30万元以上的,封顶救助6万元。对于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按城乡保险比例等扣除应报金额后给予救助。
第四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患有多种大病的患儿,只允许申请一种重症的资金救助,申请儿童危重病症救助的患儿家庭须先向所在旗市区慈善协会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由民政部门认定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家庭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孤儿提交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
(二)旗、县(市、区)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书原件;
(三)有效住院医疗票据原件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单原件;
(四)患儿及家长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
第九条 患者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后,旗市区慈善协会要对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危重病症贫困儿童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将《申请表》报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对提出申请救助的人员出具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救助对象,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鉴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救助。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
第十条 资金有如下三个来源:
(一)政府资助资金200万元;
(二)市慈善总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救助资金100万元;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章 操作模式
第十一条 此救助基金为政府与社会力量联合设立,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 在市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积极探索儿童大病救助的方式方法及有效途径,组织协调与各相关地区、部门和机构的工作关系;
(二)摸清各旗市区重病患儿的底数。
(三)建立儿童大病救助的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披露救助信息,及时反映救助需求情况;
(四)成立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负责专项基金的统一监管和重大问题决策;
2.研究医疗救助金可持续运行策略;
3. 负责救助资金计划的编制;
4.研究确定救助对象、救助资格和救助标准;
5.对专项基金项目具体运作给予业务指导;
6.加强专项基金的具体操作和运行的监管工作,保证救助信息公开透明,监管机制措施到位,确保救助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五)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在扣除该患儿医保补偿、医疗救助和其他临时救助及援助费用后,按救助标准,复核救助资金后,将救助资金拨付给旗市区民政局慈善协会。
(六)总会救助资金到位后,旗市区慈善协会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总会救助资金直接交付受助患儿监护人。
(七)此项目进展情况及救助名单、救助款额等将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全市危重病症贫困儿童救助基金要在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运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旗市区慈善协会负责重病患儿医疗救助申请的筛查、初步确认和申报工作。
(二)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负责重病患儿的登记、备案、档案管理、救助审批、资金核定、发放与结算工作,并对旗市区慈善协会的救助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三)审计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年度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骗取救助资金的,要责成原审核部门或人员如数追回。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救助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危重病症贫困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