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加强全市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
- 落实救助政策。对享受低保对象各项优惠政策后,生活、医疗、养老等方面仍然困难的,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大病救助等各项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 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具体救助标准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 关于进一步做好扬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 同时,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配套衔接,强化医疗救助与医保结算平台的联动运行,及时将救助对象、资金、政策等纳入平台管理,加强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的同步结算工作,力争在2015年救助资金全部纳入平台结算,基本消除手工结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0日]
-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 进一步完善市级民政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机制,对纳入结算范围的城镇低保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对象,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费用救助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0日]
- 关于做好市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0%执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按市区居民医保、惠民医疗、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政策享受后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等。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