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加强全市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落实救助政策。对享受低保对象各项优惠政策后,生活、医疗、养老等方面仍然困难的,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大病救助等各项政策措施。
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具体救助标准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扬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0日]
同时,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配套衔接,强化医疗救助与医保结算平台的联动运行,及时将救助对象、资金、政策等纳入平台管理,加强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的同步结算工作,力争在2015年救助资金全部纳入平台结算,基本消除手工结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0日]
进一步完善市级民政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机制,对纳入结算范围的城镇低保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对象,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费用救助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
关于做好市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0%执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按市区居民医保、惠民医疗、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政策享受后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等。
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1日]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
关于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对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有条件的县区可研究探索医保政策补偿范围以外个人自费费用救助办法,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的保障能力。要进一步落实将一般门诊、大重病门诊、住院等救助合并,取消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政策。
关于做好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3日]
困境儿童:指本身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困难亟需保障,年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分为3类:一是残疾儿童;二是重病儿童,包括艾滋病、血友病、自闭症、先心病等患各种重大疾病的儿童;三是流浪儿童。
关于拨付市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9日]
2014年,全市各级慈善总会按照省慈善总会统一部署,继续对本辖区内18周岁以下,患有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疾病孤儿和纳入医保统筹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实施慈善救助,救助经费由省、市、县(区)慈善救助资金共同承担。
医疗救助流程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5日]
1、申请条件: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特困职工、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