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0日 来源:扬州市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3323
广陵区、邗江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处,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保障处、财审局、科教文卫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处,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财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处: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2〕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苏民助[2014]10号、苏财社[2014]104号)精神,为加快完善市区(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救助实施主体
在市级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上结算的市区城镇户籍低保对象,其医疗救助工作仍按现行模式实施。农村户籍低保对象及城乡非低保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由各区负责实施。市财政部门对各区城镇户籍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
二、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各地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和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
三、提升医疗救助水平。各地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落实“救急难”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管理运行机制。一是继续落实资助对象参合参保工作。要将省定7类对象全部纳入资助参合参保对象范围,对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全覆盖。二是对纳入市级民政医疗救助同步结算范围的城镇低保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对其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65%的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为3.5万元。三是各地要将一般门诊、大重病门诊、住院等救助合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对其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不低于3.5万元。到2015年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全面达到“十二五”期间确定的医疗救助工作目标。
四、加强医疗救助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市级民政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机制,对纳入结算范围的城镇低保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对象,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费用救助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苏北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人民医院、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下同)参照社保报销程序规定负责实施;普通病门诊费用救助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依照《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扬政民[2009]41号、扬财社[2009]17号)负责实施。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结算平台的衔接,及时将救助对象、资金、政策等纳入平台管理,加强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的同步结算工作,2014年医疗救助平台结算资金占比力争达到90%,到2015年救助资金力争全部纳入平台结算,基本消除手工结报。此外,各地要继续做好现阶段手工结报救助工作,进一步制定完善医疗救助手工结报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明确资金发放流程,提高手工结报的规范性和时效性。要注重医疗救助结报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为科学制定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医疗救助各项工作报表报送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加大资金保障。各地应按照省、市党委政府提出的加强民生投入的要求,切实履行医疗救助责任,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力度,按照省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逐年提高的政策要求,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的长效增长机制。积极拓展资金投入渠道,建立完善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多措并举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救助资金监督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市区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按季度进行结算。
六、其他事项。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医疗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救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各类服务措施和应急预案。要结合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同步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同时,要切实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规范管理。市相关部门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结算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服务质量低下或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卫生局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