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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民福[2013]19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8月31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解决群众关注突出民生问题的意见》(宁委发[2013]50号),要求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养老问题,提出提高“三无”老人的养老保障标准,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费由政府财政负责。为认真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确保“三无”人员“应保尽保”

  做好“三无”人员的保障工作是政府托底作用的重要职责。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将“三无”人员的保障作为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出尽出”、动态管理。

  (一)准确把握内涵。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镇)每半年要对城镇“三无”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审核、统计并上报区民政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经区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证书》。对于城镇“三无”人员死亡的,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居住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报告,由街道办事处(镇)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证书》。

  二、规范程序,切实做好“三无”人员的认定工作

  各区民政局要按月审核审批“三无”人员,财政局要及时落实供养经费。

  (一)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待遇,应当由本人向街道办事处(镇)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等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亲友或其他社区居民代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

  (二)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三无”人员条件的,在本人所在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认定。

  (三)认定。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待遇的,发给《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证书》,建立城市“三无”人员档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落实标准,确保“三无”人员的待遇落到实处

  (一)落实供养标准。从10月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将城镇“三无”人员的保障标准由城市低保标准的130%提高到150%,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负担。

  (二)落实救助政策。对享受低保对象各项优惠政策后,生活、医疗、养老等方面仍然困难的,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大病救助等各项政策措施。

  (三)落实服务举措。各区要将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根据失能程度开展分级服务。各区公办福利机构要发挥托底作用,优先安排好需生活照料的失能半失能 “三无”老人,床位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到民办机构供养。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