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2015〕41号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1日]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度性的救助。
西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5日]
低保家庭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及有关部门应报销的费用后,按1-9月确定, 但救助费用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15〕13号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海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5日]
由市社保局负责结算支付我市所有新农合参合人员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即时结报医疗费用;由各县(区)社保局负责结算支付我市新农合参合人员在各县(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即时结报医药费用。参合人员转省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县(区)社保局审核后报销。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黄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7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双基数缴费是指参加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率按全部职工(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退职费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海南州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30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个人账户(年人均4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人均380元)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50元)三个部分。其中统筹基金包括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13〕71号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5日]
为减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发生,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2013]22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青海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6日]
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7000元,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年度内全部住院自付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5%。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大病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大病保险的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暂行)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2日]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办发〔2012〕108号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
《海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及九个配套文件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9月1日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