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梁区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身患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特病门诊费和住院费按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 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12万元。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9日]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家庭实际支付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的,凭提供的有效支付证明予以扣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2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10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分别报销40%、50%、60%。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9日]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 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