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调整珠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8日]
对符合《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条件的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的父母,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残疾的父母,按残疾的程度,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分别由原来每人每月的200元、180元、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600元和500元。
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
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5日]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7日]
对提供家庭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助。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2日]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扶助金标准由原200元提高到6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汕头市“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6日]
扩大救助范围,政府全额资助企业职工特困户对象、低保对象、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关于印发湛江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的通知(湛卫〔2013〕6号)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5日]
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贫困慢性病患者及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加大救助力度,对符合当地医疗救助条件的,积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关于印发2012年湛江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计划的通知(湛卫防〔2012〕2号)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3日]
严格实施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的门诊医疗救助,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率。
广州市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重点病种免费产前筛查诊断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免费出生缺陷干预重点病种。以广州地区发病率高、对健康危害性大、干预确凿的三类先天性疾病为免费干预的重点病种(以下简称“重点病种”): (1)地中海贫血; (2)唐氏综合征; (3)明显组织结构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等)。
江门市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8日]
持《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治疗登记病种,发生一般诊疗费按我市特定病种门诊支付比例规定执行,即城乡医保特定病种门诊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