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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佛人口计生〔2013〕55号

 

 

  佛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财政局(财税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困难,加大帮扶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对本市户籍居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扶助金标准由原300元提高到8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扶助金标准由原200元提高到6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别扶助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财政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原个人申请、审核、确认、公示、告知、发放管理均按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09〕64号)所规定的要求执行。

  

  佛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8日

 佛山市人口计生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