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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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及 特殊疾病门诊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及 特殊疾病门诊管理规定》的通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楚雄市圆满完成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工作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8日]
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完全护理依赖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关于确定2015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参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2日]
关于确定2015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参数的通知
楚雄州将调整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标准和转外就医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8日]
城镇职工医保18种重大疾病患者,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尿毒症及重性精神病患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岁以上的老年人、医疗照顾人员、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驻外异地安置人员需重新办理异地安置申报审批,才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2015年5月1日起,系统将全部取消原审批的异地安置信息。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1日]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办理须知
特殊慢性病的申报审批及费用报销流程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1日]
经批准的特殊病、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除肾衰竭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外,每年报销一次。报销时每张发票须附处方、收费清单,检查费、化验费须提供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