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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圆满完成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工作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对全市长期领取工伤待遇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完全护理依赖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经过工作人员认真审核,我市共有84人符合条件增资:伤残津贴28人次,平均月增184元;护理费13人次,平均月增10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2人次,平均月增90元,其中部分人员符合两项及以上增资条件。目前已顺利完成84人增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