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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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7日]
关于整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郴州市市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血液透析家庭病床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定额结算、结余奖励、超支不补"的原则,按平均150元/天/人的标准与协议医疗机构按比例包干结算。即不论患者发生多少实际费用,医保基金均以按包干定额标准按比例支付,患者则按实际费用按比例支付。患者因病情需要住院时,则按普通住院结算,住院床日相应扣减包干费用。
关于调整2016年城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2016年城乡(城镇)居民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上调到12万元。2016年城乡(城镇)居民的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上调到60%,年度包干总额由原来的30元/人*年上调到50元/人*年。适当扩大居民医疗保险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
郴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治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因病情确需转诊、转治者,经定点医院会诊后提出转诊转治具体意见,如实填写《郴州市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治审批表》,然后携带会诊资料、审批表及《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审批手续。转诊、转治所有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以上资料到市医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提交材料包括:医保手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住院发票;诊断书;住院费用总清单;所有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需加盖医院公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外务工、旅游、探亲期间突发疾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参保居民外出务工、旅游、探亲期间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或参保学生假期在原居住地住院治疗的,须3天内向市医保处城乡居民医保科申请备案。
郴人社发[2015]11号关于调整郴州市城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8日]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各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医院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600元(中医医院8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800元(中医医院500元);一级医院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中医医院300元)。
郴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指南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5日]
个人自付部分包括:政策性自付费用:包括特殊检查自付30%(如CT、MRI等),特殊治疗自付15%(如高压氧治疗等)和乙类药品的自费部分、目录外自费药品、超标准的床位费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金额;分段比例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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