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和开发区等功能区)人均35元,县(市)人均30元,可在新农合基金中划拨,或在新农合年度筹资时一并向参合农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
扬州市江都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本办法规定,新农合基金中的5%作为大病保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为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而投保险的保费。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制度。对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规定标准以上费用,将实行不低于50%的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扬州市邗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8日]
本办法详细介绍了大病统筹和大病保险。区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单独核算,由区合管办统一管理,列举大病统筹基金主要来源。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住院医药费进入大病统筹的部分仍按床日付费标准85%报补。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区设立大病保险基金,单独核算,由区合管办统一管理。
扬州市广陵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4日]
本办法规定了大病统筹和大病保障办法。大病统筹办法:参保人员当年在所在乡镇报足最高限额后,当年可报销住院医药费用超过3.5万元以上部分在区大病统筹基金中按70%予以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8万元。大病保障办法:参合人员全年累计住院医药费用8万元以上部分在区大病保障基金中按80%予以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15万元。
关于调整2015年市区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扬卫基妇〔2015〕2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9日]
结合市区近三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收支情况和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将邗江区、广陵区和开发区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30元,起付线提高到18000元。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卫基妇〔2014〕57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4日]
为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监管,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制定了扬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公布扬州市第二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扬卫基妇〔2014〕22号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等7家医院符合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院资格,确认为扬州市第二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关于调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卫基妇〔2014〕18号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全省大病保险工作要求和2013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运行情况,对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确保实现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持续发展的目标。
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扬卫基妇〔2013〕27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9日]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和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 2013]134号),结合我市新农合运行情况,特制定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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