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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开发区城乡管理局:

  为加快实现“健康中国扬州样本”的建设目标,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现就做好2017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稳步做好筹资缴费工作

  2017年,全市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人均不低于6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人均不低于47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130元。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扬发〔2016〕19号)精神,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支付。各地要精心组织,加大宣传,妥善做好2017年新农合筹资工作,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各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要在9月底前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新农合基金。

 

  二、优化方案,切实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一)补偿起付线

1、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800元;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含异地居住或务工人员)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200元。

3、对二、三级医院下转至基层医疗机构的慢病或康复治疗患者免收起付线。

(二)年度补偿封顶线

1、门诊:参合人员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为400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合人员,其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为600元。

2、住院:参合患者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三)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门诊可报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60%。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统筹区外医疗机构门诊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

  参合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不低于9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不低于7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报费用扣除相应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最低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2万元,补偿比例为50%;可补偿费用段2万(不含)—4万元,补偿比例为55%;可补偿费用段大于4万元,补偿比例为60%。市外省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最低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2万元,补偿比例为40%;可补偿费用段2万(不含)—6万元,补偿比例为45%;可补偿费用段大于6万元,补偿比例为50%。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群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提高5个百分点。

三、统筹实施,深入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按照扬州市《2016年至2018年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继续以市为单位统筹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高抗风险能力。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和开发区等功能区)人均35元,县(市)人均30元,可在新农合基金中划拨,或在新农合年度筹资时一并向参合农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和开发区等功能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由市财政按照标准统一划拨到中标承办保险公司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账户。

  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6〕7号)以及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6〕39号)要求,积极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现有肺癌、乙肝等疾病保障政策衔接,将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和盐酸吉非替尼(易瑞沙)补充纳入扬州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对于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韦瑞德),各统筹地区可与现有门慢、门特等政策衔接,纳入乙型肝炎门诊补偿范围,以减轻目标人群医疗费用负担。

四、政策引导,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1、调整一般诊疗费。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诊疗人次10元,未调整到位的地区要加快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2、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新农合基金要积极支持家庭医生个性化签约服务工作。签约服务项目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承担,其他医疗服务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和签约居民按1:1的比例承担。

3、建立规范转诊制度。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实行逐级转诊制度,除医疗集团成员单位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越级转诊患者。村卫生室转出患者首选当地乡镇卫生院或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区域医疗卫生中心转出患者首选当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集团(医联体)医疗机构间应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做好转诊登记工作。参合患者既非急诊、又未经转诊,直接到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视为非正常转诊,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按同级定点或指定医疗机构规定补偿比例的50%补偿。扬州市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农合工作,研究制定2017年新农合结报补偿方案,并报市卫计委审查备案。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