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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制度,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和医疗康复费用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发〔2015〕17号)、《印发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79号)和《关于印发〈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淮人社发〔2014〕283号)精神,现就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脑瘫儿童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凡符合《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规定的需抢救性康复的0-6岁脑瘫儿童,提供经当地残联和定点康复治疗机构评估审核后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登记审批表》,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脑瘫儿童医疗康复可按“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物理治疗”、“中医康复”等最多三个康复治疗项目,每个项目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3岁前,每年为3600元;3岁以后,每年为180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5年。

  二、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将冠状动脉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和血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分别为:冠状动脉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为1万元;轻型血友病每年为2万元;中(重)型血友病每年为8万元。

  三、调整部分特殊疾病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定额标准。符合《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特殊疾病,经鉴定、审核确认后,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原则上为3000元,对部分门诊费用很高的特殊疾病,可由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度评审结束后集中报市医保经办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或在充分征求临床专家意见后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定额标准并反馈。

  四、完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转移接续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跨制度(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其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定额标准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新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二)我市统筹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流动就业、户口迁移等参保地发生变更的,由参保人员将其经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申请登记表》转移至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其本年度内的门特结算信息进行合并,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待遇。

(三)已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参保人员调取并保存原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申请登记表》,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中央和省级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直接结算门诊特定项目(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或在自然年度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注销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回到参保地的,由参保人员将其个人保存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申请登记表》交至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医疗待遇。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