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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日前,淮安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文件,从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内容包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文件明确,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参保人在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70%支付;10万以上的部分按85%支付。


  文件还规定,对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中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