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 各涉农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自2004年市政府批转《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81号)以来,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为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8日]
- 鸡西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须知
- 居民医保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购买药品的正规发票,所需要件与第三条相同交到所参保社区。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 住院后如何使用大病保险
-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3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 3万元至6万元部分,支付50%; 6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 住院后如何使用大病保险
-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因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将得到进一步报销。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海沧区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厦海政〔2014〕97号 -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