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调整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的通知
- 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8日]
- 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 按人补贴,每人一次性给予32元。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8日]
- 对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申请材料后,经审核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人不予支付的情况进行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8日]
- 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 钦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整合救助政策,形成制度合力。综合运用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组合,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在6至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对脱贫又返贫的家庭,要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或农村低保。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