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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7〕16号    索取号:AA9101003-2017-006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民救发〔2016〕51号)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