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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等发放2017年1月份临时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次补贴范围为2017年1月份享受民政保障待遇的下列对象: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等特殊救济对象);

  (三)特困人员(含农村五保救助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其中,因城镇“三无”人员已统入城乡低保中,不重复发放);

  (四)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补贴标准

  按人补贴,每人一次性给予32元。

  三、发放方式

  由各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组织发放。

  四、资金渠道

  本次发放的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资金按原渠道由区财政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及时将补贴金发放到位。

  (二)各区民政部门要认真指导街镇救助机构做好对象核定和发放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及时下拨。

  (三)各区民政部门要督促街道、乡镇及时将有关发放情况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汇总统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