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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2017〕25号    索取号:AA9101003-2017-009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每人每月127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生活照料、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有关特困人员在生活照料、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