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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社会工作局:
现将《钦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民政局   
2017年3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
 
钦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2017年全区民政工作会议和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的应有作用,决定启动全市民政系统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党代会精神,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的工作部署,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针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不够精准、不够及时这一短板,强化措施,精准发力,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突出社会救助功能特点和制度定位,规范动态管理,确保所有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精准发挥救助制度托底保障作用。
——坚持“凡进必核”。加大核对工作力度,拓宽核对信息数据来源,确保核对数据客观、真实、全面。凡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必须经过核对信息平台进行核对后方可审批。
——坚持公开公正。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鼓励社会参与和监督,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和公开力度,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属地管理。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要求,强化镇政府(街道办)的主体责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坚持统筹发展。坚持城乡同步推进,统筹区域发展,确保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高效互动的综合救助格局。
三、工作目标
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时间为2017年整年,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工作要求,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救助水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精准救助,为脱贫攻坚提供兜底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钦政办[2016]104号)的文件精神和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推动实现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双向衔接。对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对于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给予发展生产和就业等政策扶持。
2.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年内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952元以上,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衔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6-10%幅度提高。
3.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年内城镇低保补助月人均提高20元、农村低保补助人均提高15元,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320元和155元以上。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4.完善低保审核审批办法。进一步细化因残疾、患病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困难程度综合评估具体实施办法,把刚性支出明显大于收入或除去刚性支出后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保当地低保标准的残疾、患病家庭,经过综合评估其家庭困难程度后,按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5.整合救助政策,形成制度合力。综合运用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组合,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在6至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对脱贫又返贫的家庭,要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或农村低保。
(二)提升医疗救助能力。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1.提高资助参合参保的比例。把医疗救助资金优先用于资助困难对象的参合参保,按照90%的特困人员和孤儿、80%以上的低保对象进行资助,确保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2.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医疗救助范围。
3.控制医疗救助资金的不合理支出。对于频繁住院、诊治费用较大的对象要加大审查力度,收集其相关病历和诊断材料,提交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的专家对该对象进行会诊,杜绝过度医疗和不合理的医疗救助开支。
4.多渠道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市级按照自治区下拨医疗救助资金额不低于20%配套资金,县级按照自治区下拨医疗救助资金额不低于10%配套资金,确保增加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缓解资金不足的压力。
(三)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1.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慈善衔接机制,加大“先行救助”、“分级审批”、“转介服务”等规定的落实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简化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对现有的临时救助流程进行流程再造,简化完善,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快速、及时、便捷的“救急难”作用。
3.逐步推进临时救助由生活救助型向综合救助型转变。对遭遇重特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重特大火灾等情形,家庭或个人需要特别救助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初审提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议,临时救助的金额可以适当突破桂政发〔2014〕76号和钦政办[2015]1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4.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救助机制。充分发挥城乡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为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供救助,实现“应救尽救、兜底救助”。
(四)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改革。
1.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从2017年1月起,原有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动转为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并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合理确定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同时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和60%比例,及时做好半失能和全失能特困人员每月的照料护理标准资金预算,调度分配好上级下拨的资金。
3.做好特困人员能力评估工作。县区要认真指导镇政府(街道办)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按评估等级发放照料护理费。
4.创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改变现行生活能自理的集中供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的供养方式,鼓励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无近亲属照料护理的特困人员,由政府兜底集中供养。
5.开展特困人员示范供养机构建设试点。在钦南区康熙岭镇敬老院试点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改造,开展失智失能、半失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护理照料服务,对周边乡镇失能、失智且无人护理的特困人员进行兜底性集中供养。
6.推进特困人员“以房养老”试点。继续整合农村危房改造或因灾倒房重建资金为特好困人员新建或维修住房,鼓励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或有亲属护理的特困人员在家供养。2017年全市的任务100户:钦南区25户、钦北区30户、钦州港区5户,灵山县20户、浦北县20户。
7.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精神,出台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救助供养标准,规范对象认定和审核审批流程,优化救助供养形式和服务供给方式,切实履行政府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的托底保障职责。
(五)推进互联网+社会救助改革。
用“互联网+”的理念,整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业务平台,逐步建成一个功能齐全、界面规范、部署集中、账号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推进精准救助、科学救助、阳光救助。全面推行社会救助业务网上无纸化审批改革,逐步探索开展互联网上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简化审核审批流程,方便救助对象,消除发生在村(居)委会层面的“关系保”、“人情保”,弥补传统纸质审批过程中易出现的漏洞。
五、时间安排
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从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市、县区(开发区、管理区)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层层发动,层层部署,确保社会救助精准兜底年活动扎实开展。
(二)排查实施阶段(3-6月)。对照救助条件,对所有救助对象进行全面排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全部进行清理,确保做到应救尽救,应退尽退,精准救助。
(三)交叉检查阶段(7-8月)。组织各县区低保中心主任组成检查组,到各县区开展交叉抽查,每个县区抽查2个镇(街道)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是检查精准救助情况,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和应保未保情况,以及落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主体责任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中出现的问题。
(四)复核审查阶段(9-10月)。市民政局派出专项督查工作组,对部分县区开展社会救助精准兜底年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整改。
(五)总结巩固阶段(11-12月)。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区)认真总结开展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于12月中旬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民政局低保办。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要健全完善市、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或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构或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年内至少召开1次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社会救助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落实镇政府(街道办)的主体责任。镇政府(街道办)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切实履行100%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并提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审核意见。
(三)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在镇、街道层面,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政府办政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服务平台,落实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要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高效合作机制。
(四)强化责任追究。以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为契机,围绕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治工作,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分清县级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严肃处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绩效考评。自治区民政厅将社会救助精准兜底工作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体系;各县区也要严格按照《脱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 号)和桂政办发〔2016〕78号文件的要求把镇(街道)实施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人领导、有人担责、公平高效。
(六)强化社会救助宣传。各县区要切实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同时要主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对困难家庭的救助成效,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和认同感,形成社会人人参与、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消除个别违法违规案件的负面影响,不断增强社会救助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