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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制度范围有关解读的通知》要求,脱贫攻坚期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对应类别给予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时对应多个类别的,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医疗救助,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第四类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对象的贫困人口待遇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属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对象的,按对应的一、二、三类别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医疗救助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执行。

二、不属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对象的贫困人口待遇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属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对象的,按医疗救助对象的第四类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救助,第四类人员按以下医疗救助额度和报销比例给予救助。

(一)常规住院救助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对象,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为避免待遇过度保障,不属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的,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属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对象的贫困人口不受上述90%、80%的比例限制。

三、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7日


政策解读:http://ybj.wuzhou.gov.cn/xxgk/zcjd/t60102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