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民政> 广西> 梧州市> 标题:梧民发[2017]28号关于印发《2017年梧州市民政系统“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民发[2017]28号关于印发《2017年梧州市民政系统“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现将《2017年梧州市民政系统“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梧州市民政系统“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实施方案》


梧州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1日

 

2017年梧州市民政系统“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区民政工作会议及2017年全市民政工作会议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的部署安排,按照《2017年全区民政系统“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实施方案》(桂民发〔2017〕8号)文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从2017年1月起至12月底止,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工作要求,针对社会救助不够精准、不够及时这一短板,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救助水平,简化程序,提高实效,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精准救助,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兜底保障。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90号)文件精神,通过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科学核查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全面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一是加快实现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双向衔接。对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对于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发展生产和就业等政策扶持,增强“造血”功能,助推脱贫增收。二是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衔接。2017年,我市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要达到年人均3200元以上,城市低保标准要提高到月人均480元以上,实现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相衔接。三是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按照自治区要求,年内拟分别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20元和15元,全市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由平均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20元,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由平均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55元。四是完善低保审核审批办法。进一步细化因残疾、患病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困难程度综合评估具体实施办法,把刚性支出明显大于收入或除去刚性支出后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残疾、患病家庭,经过综合评估其家庭困难程度后,按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五是发挥救助政策的“组合拳”作用,形成制度合力。综合运用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组合,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在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对脱贫又返贫的家庭,要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或农村低保范围。

(二)提升医疗救助能力。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一是提高资助参合参保的比例。把医疗救助资金优先用于资助困难对象的参合参保,确保全市90%以上的特困人员和孤儿,以及80%以上的低保对象得到参合参保资助,确保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有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经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控制医疗救助资金的不合理支出。对于频繁住院的对象收集其相关病历和诊断材料,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的专家或“第三方”专家对该对象进行会诊和评估,杜绝过度医疗和不合理的医疗救助开支。四是多渠道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市级按照自治区下拨医疗救助资金额不低于20%配套资金,县级按照自治区下拨医疗救助资金额不低于10%配套资金,确保医疗救助发挥基本兜底作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三)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慈善衔接机制,加大“先行救助”、“分级审批”、“转介服务”等规定的落实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二是简化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对现有的临时救助流程进行流程再造和简化完善,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快速、及时、便捷的“救急难”作用。三是逐步推进临时救助由生活救助型向综合救助型转变。对遭遇重特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重特大火灾等情形,家庭或个人需要特别救助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初审提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议,临时救助的金额可以突破桂政发〔2014〕7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四是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救助机制。充分发挥城乡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为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供救助,实现“应救尽救、兜底救助”。

(四)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精神,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规范对象认定和审核审批流程,优化救助供养形式和服务供给方式,切实履行政府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的托底保障职责。一是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原有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从2017年1月起自动转为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并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是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县(市、区)要在全区最低救助供养标准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即每月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目前,我市的城市低保标准为人均月收入45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人均年收入2855元,按照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标准是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我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月人均585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月人均310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从2017年1月起执行。每月照料护理标准半失能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全失能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基础上,再确定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待遇不降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文件规定,目前,梧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县级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85元/月,各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各县(市、区)参照执行。三是做好特困人员能力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按评估等级发放照料护理费。四是创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改变现行生活能自理的集中供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方式,鼓励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无近亲属照料护理的特困人员,由政府兜底集中供养。五是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的特困人员示范供养机构建设。在全市选择1个在县域中心、规模较大(50个床位以上)、管理人员较多、管理较规范的中心敬老院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改造,建设一批特困人员示范供养机构,对周边乡镇失能、失智且无人护理的特困人员进行兜底性集中供养。六是开展特困人员“以房养老”试点。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或因灾倒房重建等途径,帮助农村特困人员(五保对象)改善居住环境,并通过与近亲属或邻居签署供养护理协议,谁负责护理谁继承特困人员(五保对象)的房子等方式,鼓励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或有亲属护理的特困人员居家供养。七是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今年我市要制定本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完成自治区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推进互联网+社会救助改革。按照自治区部署,用“互联网+”的理念,整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边民补助等各项业务平台,建成一个功能齐全、界面规范、部署集中、账号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推进精准救助、科学救助、阳光救助。全面推行社会救助业务网上无纸化审批改革,逐步探索开展互联网上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简化审核审批流程,方便救助对象,消除发生在村(居)委会层面的“关系保”、“人情保”,弥补传统纸质审批过程中易出现的漏洞。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使用入户调查手机APP,通过手机APP记录入户调查人员的工作轨迹,上传调查情况和照片,方便网上快速审核审批,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四、时间安排

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从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自治区、市、县(市、区)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层层发动,层层部署,确保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有序进行。

(二)排查实施阶段(3-7月)。对照救助条件,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出,确保做到应救尽救,应退尽退,精准救助。

(三)交叉检查阶段(8-9月)。自治区组织各市救助科长组成7个检查组,到各市开展交叉抽查,对每市2个县(市、区)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边民补助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我市将提前组织各县(市、区)社会救助负责人进行交叉检查,主要是检查精准救助情况,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和应保未保情况,以及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社会救助主体责任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中出现的问题。

(四)抽查复核阶段(10-11月)。对我市的社会救助工作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民政厅发出的督查通报进行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总结巩固阶段(12月)。各县(市、区)认真总结开展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吸取其他地方开展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精准运行、科学发展。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要健全完善县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或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构或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年内至少召开1次会议,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社会救助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切实履行100%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并提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审核意见。

(三)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在乡镇、街道层面,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政府政务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服务平台,落实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要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高效合作机制。

(四)强化责任追究。以深入开展民政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建立“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分清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严肃处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绩效考评。自治区民政厅已将社会救助精准兜底工作列入2017年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各县(市、区)也要严格按照《脱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和桂政办发〔2016〕78号文件的要求把乡镇(街道)实施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人领导、有人担责、公平高效。

(六)强化社会救助宣传。各地既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和门户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又要主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对困难家庭的救助成效,多渠道、广覆盖,让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工作全面了解,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和认同感,把社会救助惠及民生的政策办好办实,形成社会人人参与、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消除个别违法违规案件的负面影响,不断增强社会救助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