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2】215号 - 从2012年起,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即大病医疗救助,下同)不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00000元及其以下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100000元以上部分,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2日]
- 辽阳市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 辽阳市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1日]
-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 1.在2万元(含)以下的,按50%的比例救助。 2.在2万元至5万元(含)的,按60%的比例救助。 3.在5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救助。 每人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1日]
-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大连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1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每人每年300元。起付标准以上合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门诊统筹金支付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门诊统筹金支付4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