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1日 来源:庐江·庐城塔山社区先锋网 浏览次数:4246
庐江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肥市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民〔2012〕4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患重大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人员。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2、因参与违法活动或扰乱社会治安活动,如打架、斗殴等,造成自身伤害而形成医疗费用的;
3、因酗酒、故意自伤、服毒等自我伤害形成医疗费用的;
4、因他人伤害,交通事故等形成医疗费用,按照法律程序可以追偿的;
5、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6、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救助病种
(一)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二) 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慢性病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减免、补助后,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因患病发生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医疗单位按规定给予减免后,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享受参保、参合医疗报销后,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四)如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有结余,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用在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合基金补偿后,个人自付仍在50000元以上的部分,再给予20%的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五)凡当年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导致肾功能不全的、肝肾器官移植五种特殊大病对象除按上述救助标准外,经核实后另给予一次性10000元救助,对已经享受特殊病种一次性救助的对象,以后年度仍在继续治疗并由县级医院出具相关医疗证明的视当年医疗救助资金量再给予5000元救助。
(六)其他重点人群的救助。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以及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皖卫农[2011]14号)文件精神,对14周岁以下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每例首次诱导加巩固化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的白血病患者,每例外科手术治疗或介入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含社会捐助)按“安徽省试点重大疾病分类定额标准及基金定额支付标准”定额的20%,支付补偿金。对符合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按“安徽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基金支付定额及自付费用定额标准”给予以定额20%的医疗救助。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参合资金。
(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金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三)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当年发生门诊治疗费,在据实审核的基础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四)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结算救助;对未能进行“一站式”救助的,凭住院费用发票、结算单或医药费清单,出院小结,依据本实施办法给予医后救助。
(五)其他重点人群的救助,按相关文件规定和城乡医疗救助程序办理。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凭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通过“一站式”服务结算。
(二)申请门诊救助及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大病患者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园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本年度的住院发票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等;镇人民政府(园区)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审核汇总按季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及时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省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2、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上年度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
3、社会捐赠;
4、福彩公益金。在省下拨的彩票公积金中提取部分资金;
5、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医疗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在筹资开始时向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提供详细的参合参保人员名册,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册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账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册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在开展“一站式”服务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属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按季结算,每季度首月10日前,医疗机构凭上季度《庐江县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医疗救助垫付统计表》、《庐江县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结算单(第一联存根)》,向民政部门申报。县民政部门对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核后的《庐江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核汇总表》,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相关医疗机构。
4、非“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非特殊情况外,实行季度集中审核审批。
5、14周岁以下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补偿经费,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转诊单》复印件和汇总表,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县财政部门复核后,补还其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资金管理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度救助资金总量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合理预测资金年度收支,确保资金收支平衡,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年度“一站式”服务救助人次或金额不得低于总救助人次或总救助金额的30%。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县镇两级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一站式”服务救助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城乡医疗救助是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县民政部门既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又是具体实施单位,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规章制度,确保政策落实。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三)各镇要严格救助程序,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宣传,坚持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按照庐政[2012]32号文件规定处理,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民政部门督促镇政府如数追回,取消其三年医疗救助资格。
(五)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庐江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庐政办[201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