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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滁发〔2016〕1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

2020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具有当地农业户籍,以下三类家庭和居民,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收入型贫困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2、成年无业重度困难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单独纳入保障:

1)年满18周岁;

2)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残、智力残可放宽至三、四级);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

4)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3、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4、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8)廉租住房补贴;

9)丧葬费;

10)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11)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1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3)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14)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15)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7)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认定、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家庭财产相关规定等,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执行。

    支出型贫困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二)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联合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确定,7月前公布实施。20201-6月,按照月人均585元标准进行保障。对获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授权、声明和承诺书。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