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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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1日]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殊疾病,是指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包括: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贫血性疾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重性精神病。
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doc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1日]
全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均应参加大病保险统筹,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参保职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4日]
本办法对包括门诊大病和门诊慢性病在内的门诊特殊疾病的鉴定方法进行了规定。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申报2016年度衡水市城镇职工
门诊特殊疾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1日]
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汇总
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5日]
大病保险产生的合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实行年度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标准不低于以下规定:起付线标准以上至5万元支付50%;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支付70%;10万元以上支付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承保公司确定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4日]
居民大病保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组织、社保机构经办,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并实行自负盈亏。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市本级特殊疾病门诊就医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7日]
特殊疾病病种分为两类:一是重大疾病,包括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排异治疗和中晚期癌症的放化疗;二是特殊慢性病,指除重大疾病以外规定的其他特殊疾病。
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1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发改委等六厅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1日]
《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1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