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1日]
对一些罕见病、特大疾病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保障后,城乡居民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由市、县(区)政府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的协商机制解决。2016年在自治区内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联网即时结算,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等“一站式”结算。
关于印发《中卫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超出1500元的部分,由事业单位医疗补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参保人员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前往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和区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50%支付
吴忠市医疗保险“四提一降”增强保障水平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城镇职工住院甲、乙类项目二级以下医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100%和80%,三级以上医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90%和70%,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69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对农村五保对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382元,对城镇三无人员和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322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自治区与市县(区)财政对上述人员参保增加的补助按川区按6:4、山区9:1比例负担。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4日]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9日]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一、二、三档缴费的,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和65%,城镇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登记备案后,异地就医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一)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   (二)异地居住及驻外工作、学习、探亲等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已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   (四)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其他人员。
关于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人均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6日]
2015年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32元。2015年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400元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3日]
全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一、二、三档缴费的,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 和65%,城镇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