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社> 宁夏> 中卫市> 标题:关于印发《中卫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中卫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卫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7日


中卫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1〕143号)和《中卫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点办法》(卫政发〔20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水平应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各类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实行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自行招聘及其他非财政拨款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单位的实际,纳入医疗补助范围,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自筹。

  按照享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筹资比例,按照工作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列入预算解决。为准确掌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范围及人数增减变动情况,进一步落实好医疗补助政策,符合医疗补助的单位每年6月和12月份两次对享受人员进行核实认定,建立医疗补助信息。

  第六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账户的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

  (一)个人账户的补助。筹资比例中的2%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门诊大病、住院等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负的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筹资比例中的2%用于建立住院医疗补助基金。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超出1500元的部分,由事业单位医疗补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第七条 医疗照顾人员:

  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以及高级职称的技术专业人员在享受医疗补助的同时,享受医疗照顾。

  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每次补助400元;5000元至10000元,每次补助600元;10000元以上,每次补助1000元。

  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住院结束后,凭住院正式发票的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的医疗费用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政策规定执行。医疗补助基金当年内不足支付部分应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调剂。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补助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市委办、政府办。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