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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 收入台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

收入台账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台账,确保收入记账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准确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群众收入情况,真实反映贫困户生产生活状况,为市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意义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状况是衡量脱贫成效的主要因素,是实施脱贫退出的主要依据,是脱贫攻坚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收入动态监测,有利于精准分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收入来源、收入结构、收入质量,有利于精准研判收入动态、收入倾向、收入趋势,有利于精准研究破解收入短板因素,探索构建增收工作新机制,对确保贫困人口脱真贫、真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因地制宜详实理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来源项与支出项,按照国家统计收入监测标准和方法,建立科学、标准、规范的收入台账。

坚持真实有效、准确可靠。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的各项要素,如实核算记录。各项记录要做到让农户认可并确认签字。

坚持动态监测、总体评价。按照季度记录明细账、年度记录总账的方法,动态把握收入变化态势,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促进增收的应对措施。

坚持全面覆盖、整体推进。对2014-2016年已脱贫的贫困户和2017-2018年拟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建立收入台账,实现收入监测工作全覆盖,切实提高脱贫退出的精准度。

三、记账对象

建立收入台账的对象是2014-2016年已脱贫人口和2017-2018年拟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全市纳入扶贫范围的29个乡镇271个贫困村和灌区插花移民中在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后确认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台账内容

按照国家统计收入监测标准和方法,建立科学、标准、规范的收入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与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直接相关的全年总收入、全年总支出、年末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家庭常住人口四项内容。

(一)全年总收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部分。

(二)全年总支出。贫困户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交纳税收支出和交纳的医保、养老保险、赡养老人等社会保障支出三个部分。

(三)年末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指固定资产当初的购进价、新建价或开始转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家庭常住人口。指家庭人口中,经常在家居住、或者调查期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半的人员,以及本住户供养的在校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

五、记账频次

采取按季度记账方式,全年共记录4次,在当年12月下旬对四个季度收入、支出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出建档立卡贫困户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负总责,乡镇组织实施,村两委班子、驻村工作队、结对帮扶贫困户干部具体落实。

(一)各县(区)要根据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督导乡镇抓好落实。

(二)市县(区)组织部门负责把收入台账记录工作纳入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贫困户干部考核范围。市扶贫办负责收入台账的印制工作,指导县(区)扶贫办、统计局做好业务培训、指导、督查等工作。

(三)各贫困乡镇由分管领导负责,并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员,督促指导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贫困户干部做好收入台账记录、汇总工作。

(四)驻村工作队负责督促指导结对帮扶干部按时填写季度收入台账、汇总收入总账。

(五)结对帮扶2016-2018年计划脱贫销号的157个重点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干部,为贫困户收入台账记账第一责任人,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入户调查,帮助群众全面、真实填写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台账(季度),并在每年12月下旬对每个贫困户全年收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总账。

(六)贫困村村两委负责2014-2015年已脱贫的51个销号村和63个非重点贫困村(包括沙坡头区“十二五”插花安置生态移民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台账登记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包村工作组和村两委干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面、真实填写收入季度台账和年度总账。

七、经费筹措

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台账调查、登记所需费用统一由各县(区)进行安排。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收入台账落实工作。各县(区)要把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台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抓好落实,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扶真贫”提供精准数据依据,为“真脱贫”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二)及时建立完善收入台账工作。对尚未建立台账的要及时建立,对已建立台账的要及时健全完善,要落实好记账责任人,形成记账的长效机制,确保记账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相一致。

(三)切实加强记账工作业务培训。各县(区)统计局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干部及帮扶责任人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将各项收入统计指标讲透说清,严格规范记账方法、依据、标准、要求,确保记账人懂记账、记得明,能记账、记得清,会记账、记得准。

(四)务必做到群众认可。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台账的每笔记账都要与农户核实准确,每次记账后都要由驻村第一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和农户共同确认签字。要坚持记好季度明细账,避免间隔时间过长造成数据模糊不准的问题,保证收入数据及时准确记录。

 

附件:1.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总账

                          2.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台账(季度)

                           3.填表说明及收入统计指标解释

 

 

 

 

 

 


附件1

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总账

单位:人、元

记账
时间

家庭常
住人口

年末生
产性固
定资产
原值

全年总收入

全年总支出

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签字

经营性
收入

 

工资性
收入


转移性收入

财产性
收入

家庭经营
费用支出

税收支出

社会保障支出

农户

 

帮扶

干部

非常住人口寄回带回 收入

转移性
收入

代 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合 计














注:(11)=[(3)+(4)+(5)+(6)+(7)-(8)-(9)-(10)-(2)/15]/(1)

第一书记:                 村支书(主任):                  帮扶干部:                 贫困户确认签字:


附件2

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台账(季度)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数 量

家庭成员务工信息

一、工资性收入

B01


姓    名





务工地点





从事行业





务工时间(月)





月工资(元/月)





务工收入(元)





二、经营性收入

B02


(一)农业


小麦

玉米

水稻

马铃薯

秋杂粮

中药材

其他

小计

    产量

公斤

B03








    折算单价

元/公斤

B04








    折算粮食收入

B05









    蔬菜瓜果收入

B06









    农业支出种类


种籽

化肥

水费

地膜

机耕费

农药

其他

小计

    支出费用

B07









(二)林业

B08


(三)畜牧业


家禽

其他


小 计

    出售收入

B09








    自食量

公斤

B10








    单价

元/公斤

B11







    自食折算金额

B12








    畜牧业支出种类


饲草

仔幼畜

周转畜

其它



小 计

    畜牧业支出费用

B13








(四)

交通运输业净收入

B14


批零贸易业净收入

B15


住宿餐饮业净收入

B16


其他产业净收入

B17


三、财产性收入


利  息

土地流转费

房  租

其  他

小 计

B18






四、转移性收入


国家各类政策性补贴补助收入

低保金

养老金

学生补贴

社会救济和补助收入

B19







非常住人口寄回带回收入

政策性生活补贴

报销医疗费收入

其   它

小   计

B19






家庭纯收入

B20


第一书记:           村支书(主任):            帮扶干部:             贫困户: 


















 


附件3

填表说明与收入统计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一)为规范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台帐,建立统一台帐标准,实现与国家统计标准对接,确保收入记帐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服务脱贫攻坚作用,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台帐。

(二)本台帐是真实反映建档立卡户收入情况和第三方评估与检验脱贫成就的一项主要资料,请认真阅读“指标解释”及时做好统计记录。

(三)记账对象是2014-2016年已脱贫人口和2017-2018年拟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全市纳入扶贫范围的29个乡镇271个贫困村和灌区插花移民中在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后确认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2014-2015年已脱贫建档立卡户和老灌区插花移民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台账由包村工作组和村两委班子成员填写,2016-2018年脱贫建档立卡户由帮扶干部填写。要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完整、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台账采取按季度记账方式,全年共记录4次,在当年12月下旬对四个季度收入、支出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出建档立卡贫困户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本台帐一式两份,一份由农户留存、一份由村委会留存,以备检查。

二、收入统计指标解释

(一)家庭常住人口。指家庭人口中,经常在家居住、或者调查期间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半的人员,以及本住户供养的在校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常住人口是住户收入、消费的调查对象。

不包括:调查时已分家的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调查时已应征入伍者。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指固定资产当初的购进价、新建价或开始转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所有使用年限在两年及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和役畜、产品畜、种畜,按市场同类牲畜的平均价格计价。国家奖励和外单位赠送的固定资产按购置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参照其新旧程度酌情计价。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15年的使用期限来处理。

(三)家庭经营性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

1、种植业毛收入。如粮食作物按当年产量与当年粮食综合价格计算收入;经济作物、饲草等如果出售就按照实际出售金额计算收入,如果当作牧草自用就按照实际用量与当年经济作物、饲草综合价格计算收入。

2、养殖业毛收入。主要是出售收入,以牛、羊、驴、猪、鸡、兔、蜜蜂等实际出栏出售收入计算。畜禽存栏未出售的不算收入。

3、加工业毛收入。如刺绣、剪纸、书画、雕刻、编织、饲草加工等。

4、林业收入。如果树、经济林等实际销售收入。

5、其他生产经营性收入。如从事交通运输,经营商店、餐厅、修理等产生的经营性净收入。

(四)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调查期内应得但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应计入。家庭成员外出务工人员与家庭经济生活关系不密切(即务工收入不拿回家里,本人生活消费也与家庭无关),这种类型既不算常住人口,也不算收入。如果偶尔给家里寄回或带回收入的,算作转移性收入。

(五)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农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

1、国家各类政策性补贴补助收入。如粮食补贴、良种直补、农机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草原补贴、地膜补助,农牧、扶贫等部门和社会帮扶的种植业、养殖业补助等。

2、低保金。

3、养老金。

4、学生补贴。如雨露计划补贴、燕宝基金奖学金、工会和团委资助学费等。

5、社会救济和补助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各类特殊家庭、人员提供的特别津贴。包括国家对农村五保户发放的五保救助金、国家和社会及机构单位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的困难补助、扶贫款、救灾款、国家或机构单位向由于失去工作能力或意外死亡等原因而失去工作的职工或其遗属定期发放的抚恤金等。

6、报销医疗费收入。指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户在购买药品、进行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之后,从社保基金报销的医疗费。从商业医疗保险获得报销的医疗费不包括在内。

7、外出从业人员寄回、带回收入。指本住户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带回的收入。无论是以现金、汇款、转账、银行卡共享等任何形式寄回带回的收入。

8、赡养收入。指亲友因赡养和抚养义务经常性给予该家庭及其成员的现金和实物收入。

9、政策性生活补贴。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各级地方财政给予家庭的相关政策性生活补贴。包括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等家电补贴、能源补贴和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生的生活补贴等,发放的节日补贴等,6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少生快富奖励补贴等,也包括其他低价或免费提供的实物产品和服务,如农村、城市廉租房补贴(租金市场价与实际支付租金的差额)。

10、中卫市离土脱贫各项补贴。

11、其他各类补助补贴和无偿资助。

(六)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

1、土地流转、林地流转、草地流转等收入。

2、入股分红。各类合作组织的股份分红。

3、资产收益分红。如光伏、红树莓扶贫形成的资产收入分红等。

4、牛羊托管分配收益等。

5、家庭资产租赁收益等。

6、存款利息收入。

7、赠送的实物财产。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无偿或有偿赠与的实物财产按现时市场价格折合价值。

8、其他资产性收益。

(七)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包括购买农资、化肥、籽种、种苗、农药、基础幼畜、防疫等费用,以及租用机械或雇佣人工进行耕种、收获、加工等费用支出。

(八)交纳税收。购置资产、购买商品交纳的税收支出以及务工、出售产品开具发票或直接交纳的税收支出。如农机农具购置税收、车辆购置税等,提供劳务服务、出售种植、养殖、加工等产品实际交纳的税收。

(九)社会保障支出。指农户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缴纳的保障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赡养老人支付的费用等。

(十)纯收入。指农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纯收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收入+财产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年末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15。

(十一)非收入所得。指农户家庭出售资产及其他转移所得。包括:拆迁征地补偿、出售生产性固定资产、出售住房、博彩所得、婚丧嫁娶礼金所得、遗产及一次性馈赠所得、一次性赔偿所得、调查补贴、各项借贷款等,这些都是非收入所得,不能算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