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6日 来源: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127
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关于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 卫 市 总 工 会
2015年3月26日
关于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宁人社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15年,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8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巩固新开工项目全员参保成果,9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1、在中卫市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增人员花名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按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处理。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以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20%,缴费费率为1.2%,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缴费责任和期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在招投标时单独立项,于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及费率后到税务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所缴的工伤保险费应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按工程造价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应当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四)劳动用工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人管理,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方负责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包括临时用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每月初及时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项目应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并竖立在工地显著位置,明确告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待遇标准和职工发生工伤后投诉举报渠道。
(五)工伤认定和鉴定。
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施工企业在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建筑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在工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待遇计发基数以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本人月工资为准,待遇计发基数难以计算的,以上年度自治区社平工资的60%计发。
3、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伤残1-4级,根据伤残职工本人的意愿,可在申请核定待遇前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定期领取工伤待遇;也可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等待遇,一经选择不得变更。5-10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承包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宾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处理。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施工项目名单。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前置条件;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予以查处。
三、实施步骤
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5年3月底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建、安监和工会等部门做好建筑业调查摸底工作,举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培训班,认真抓好宣传动员和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4月-2017年9月)。每年3月底前要完成当年建筑施工项目的摸底工作;4—5月结合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活动,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周活动和参保扩面专项行动;6-7月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执法检查活动;其余时间做好日常参保扩面和监督检查工作。2015年6月底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建立建筑业参保扩面待遇享受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绿色通道”。每年12月,在建筑项目停工后对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上报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l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评估验收方案,组成评估验收组围绕工作目标和成效,对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进行工作总结并上报自治区四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切实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由中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住建、安监、工会参加,建立全市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大事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组织督导开展工作,全力推进本地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工作方案、年度行动方案、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待遇享受和劳动用工政策的制定,组织开展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工伤保险参保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执法检查、年度目标考核和三年总结评估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的调查摸底和信息提供,参与工伤保险费率制定和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施,执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必须有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规定,规范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参加工伤保险执法检查工作。安监部门配合做好实施工作,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信息沟通,配合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工会部门配合做好实施工作,负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以及项目所在地工会组织等多种形式,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全部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了解工伤职工需求,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三)简化经办服务。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和从业人员流动的特点,不断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工作流程,在工伤保险登记、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2、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3、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4、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延期登记表。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建筑施工企业(章)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
开户银行 | |||
户名 | |||
银行帐号 | (支付待遇时使用) | ||
工程项目名称 | |||
工程项目地点 | |||
工程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
工程项目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工程项目总造价 | (大写)¥: 元 | ||
备 注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说明:
1、单位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须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填写此表时,总承包企业请随带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3、总承包企业填报的上述内容如有变更,请随带有关证明材料等前来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本表由总承包企业按一式二份填写。
附件2: | |||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 |||
参保单位名称 |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
工程造价 | 工程编号 | ||
工程地点 | 发包单位 | ||
保险开始时间 | 保险结束时间 | ||
项目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参保方式 | |||
经办机构审核 | 该建筑项目已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 |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工程内容:是对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添项);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3.参保方式:是指项目参保或人员参保,由申报单位选择。 | |||
附件3: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章) 项目名称:(总包单位项目部章) 项目编号:
报送类型:1、增加( )2、减少( )在办理项目后标注“√”。
序号 | 职工编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参保时间 | 本人工资 | 备注 |
以上( )人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说明:
1、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填报此表,要求项目填写准确、齐全,盖章有效;
2、按一式二份填写,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附件4: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延期登记表
企业编号 | 建筑施工企业 | |||
工程项目编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
原定工程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工程延期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工程延期原因 | 工程延期原因说明:
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住建部门审核意见 | 住建部门审核意见:
住建部门:(章) 年 月 日 | |||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经审核,你单位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由 年 月 日延长至 年 月 日。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说明:1、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或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需填写此表;
2、本表由建筑施工企业按一式二份填写。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