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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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2日]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2014年德州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2014年德州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7日]
 2014年3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群众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我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现将《意见》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本月起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新规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将那些费用相对较低、能够治愈且通过门诊统筹可以基本满足需要的门规原Ⅳ类病种和眼科疾病等12个门规病种予以取消,保留其余23个病种。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5日]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2日]
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实行分病种补助,并按病种设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限额结算。医疗年度内,患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大病治疗两种情况的,其费用合并计算。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2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8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8日]
Ⅰ类病种不设起付标准。 Ⅱ-Ⅳ类病种起付标准如下: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