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8日 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浏览次数:4089
JNCR-2013-0120001 济人社发〔2013〕3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第201号令)有关规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病种”)管理作相应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规病种实行分类管理
对现行门规病种划分为四类进行管理,具体为:
(一)Ⅰ类病种
1.恶性肿瘤的治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4.精神病。
(二)Ⅱ类病种
1.慢性病毒性肝炎;
2.肝硬化;
3.结核病;
4.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8.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竭)。
(三)Ⅲ类病种
1.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
2.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3.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
4.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5.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
6.心力衰竭;
7.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
8.间质性肺疾病;
9.重症肌无力;
10.癫痫;
11.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
12.多发性硬化。
(四)Ⅳ类病种
1.舞蹈病;
2.慢性支气管炎;
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痛风;
5.骨关节炎(手、髋、膝骨关节炎);
6.脑萎缩;
7.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原发性);
8.结石病(泌尿系、消化系);
9.消化系统疾病(浅表性胃炎、萎缩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
10.椎间盘突出症;
11.股骨头坏死病。
二、调整门规病种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规病种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执行以下起付标准:
Ⅰ类病种不设起付标准。
Ⅱ-Ⅳ类病种起付标准如下: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三、门规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门规病种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规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疗。
对于患有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患有Ⅰ类病种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
一个医疗年度,门规病种参保人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
四、门规病种继续实行定额管理
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规病种医疗费用的结算仍实行定额管理,采取总量控制,单病种定额、多病种综合定额管理方式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结算方式,按月结算、年终统算。其中,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管理,其他病种实行多病种综合定额管理。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