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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JNCR-2013-0120001  济人社发〔2013〕3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第201号令)有关规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病种”)管理作相应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规病种实行分类管理

对现行门规病种划分为四类进行管理,具体为:

(一)Ⅰ类病种

1.恶性肿瘤的治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4.精神病。

(二)Ⅱ类病种

1.慢性病毒性肝炎

2.肝硬化

3.结核病

4.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8.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竭)。

(三)Ⅲ类病种

1.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

2.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3.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

4.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5.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

6.心力衰竭

7.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

8.间质性肺疾病

9.重症肌无力

10.癫痫

11.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

12.多发性硬化。

(四)Ⅳ类病种

1.舞蹈病

2.慢性支气管炎

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痛风;

5.骨关节炎(手、髋、膝骨关节炎);

6.脑萎缩;

7.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原发性);

8.结石病(泌尿系、消化系);

9.消化系统疾病(浅表性胃炎、萎缩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

10.椎间盘突出症;

11.股骨头坏死病。

二、调整门规病种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规病种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执行以下起付标准:

Ⅰ类病种不设起付标准。

Ⅱ-Ⅳ类病种起付标准如下: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三、门规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门规病种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规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疗。

对于患有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患有Ⅰ类病种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

一个医疗年度,门规病种参保人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

四、门规病种继续实行定额管理

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规病种医疗费用的结算仍实行定额管理,采取总量控制,单病种定额、多病种综合定额管理方式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结算方式,按月结算、年终统算。其中,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管理其他病种实行多病种综合定额管理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