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 收入台账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 收入台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5日]
- 关于印发《中卫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超出1500元的部分,由事业单位医疗补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一、二、三档缴费的,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和65%,城镇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9日]
-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建筑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在工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6日]
- 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为40%,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医报销比例为6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为70%。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5日]
